在IPD研发项目陪跑实战中,出现这样一件事情,那就是研发项目在立项(Charter DCP)时确定的两个种子客户之间的需求,经过调研以后,发现互相之间千差万别。出现这个情况时,我们应该如何运作小IPD流程呢?允许根据不同的种子客户召开不同的TR和DCP么?
1不要拆分成两个研发项目,而是要两个种子客户在一个项目内运行。小IPD流程陪跑过程中,一般只确认两个种子客户进行订单型产品开发(非订单型产品开发请读者自行脑补,处理方式略有不同)。针对两个种子客户进行产品开发是有利于新产品平台化设计和模块化设计的,按照需求调研的“半衰期”理论,我们做第一个种子客户,实际能拿到总体需求量的50%;我们做第二个种子客户,实际能拿到总体需求量的25%。我们有了75%的需求总量,平台化和模块化就有了基础保障。当然,顶多再选择第三个种子(87.5%的需求总量),而选择再多的种子客户并不能保证需求大量到来,反而给研发管理工作特别是研发费用管理,带来比较大的困难。除了上述所述的一个项目有利于平台化和模块化设计之外,如果把这些针对种子客户的项目分开管理,其人员成本、时间成本都会大幅度提升,因此,一般都不会把两个种子客户拆分到不同项目中管理,除非差距是在巨大而必须重新立项。
2 立项Charter DCP评审必须是同一个评审点,两个种子客户面对的两个对应的分项目实际还是一个大Charter的一部分,不能分开立项。
3 不同的分项目可以由两套不同的TR点和DCP点,但是TR和DCP评审点的布置应该是对称的,不可以分别裁剪,否则就会出现某个分项目质量失控的现象。
4 两个分项目的工作计划应该是分开的,但是同一评审点之间的时间不可以分开太长的时间,例如A分项目的TR3在2月2日召开,B分项目的TR3召开的时间不要晚于2月17日,否则就会对后续的生产和采购环节带来较大的困难。
5 两个分项目需要由同一个PDT团队进行管理和运作,但是具体的技术部分的内容可以由不同的外围组进行设计,核心组和扩展组必须同一人来管理。
6 两个分项目可以有不同的PDCP评审点(也包括上市时间也可以不同),但是两个PDCP之间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自然日,非工作日),而且以后一个PDCP的召开作为流程考核点。
先说这么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家有什么疑问可以来电来函讨论。
让天下没有不落地的IPD!